出口报关中的贸易国、运抵国和最终目的国是什么意思?-尊龙凯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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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贸易国(地区)是什么?
根据最新版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贸易国(地区)栏的填报规范为:对外贸易中与境内
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
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无实际进
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怎么理解?
比如外贸合同是与香港的一家贸易商签订的,但是货物运往美国。这种情况
贸易国(地区)应填报“香港”,而不是美国,因为买家(外贸合同上的buy
er)是香港贸易商。
“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是什么意思
比如没有签订外贸合同,只是作为赠品或免费的货样广告品发往美国的一个潜在
客户,并且按照“货样广告品”进行申报,这之间没有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这
种情况下,货物(呃,样品或赠品算货物吗?)的所有权应怎么界定?发货人
收货人?贸易国(地区)应填报“美国”还是应填报“中国”?
由于贸易国别(地区)填写错误会影响退税(货样广告品能退税么?听说货
样广告品a是可以申请退税的?)所以具体应怎么填写,建议咨询给你报关的
报关行或者海关或者咨询给你退税的国税局。
2. 运抵国(地区)是什么?
根据《公告》,出口报关单上的运抵国(地区)应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
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
的国家(地区)。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具体分三种情况
1)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直航)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的指
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如一票出口货物从天津新港不经过转船,直航到美国洛杉矶,则运抵国(地区
应填“美国”。
2)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
性交易,则以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作为运抵国(地区)。
如一票出口货物,我国出口商和美国进口商签订的外贸合同,货物从天津新港经
过韩国釜山中转(转船),再到美国洛杉矶,则运抵国(地区)应填“美国”
因为我国是和美国进口商签订外贸合同,从事对外贸易。不能填韩国,因为在韩
国没有发生商业性交易,我国出口商没有和韩国的贸易商签订外贸合同。
3)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
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运抵国(地区)。
如一票出口货物,中国出口商和韩国客户签订外贸合同,韩国客户再和美国进口
商签订外贸合同,把货物转手卖给美国进口商。货物从天津新港经过韩国釜山中
转,然后到美国洛杉矶,此时,中国出口报关单上的运抵国(地区)应填“韩国”
而不是“美国”,因为我国是和韩国客户做交易,也即我国是和韩国做贸易,所
以贸易国(地区)应填“韩国”。
3. 最终目的国(地区)是什么?
根据《公告》,出口报关单上的最终目的国(地区)应填报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
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
1)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
国(地区)。
2)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不论在中转国(地区)是否发生商业性交易
都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3)同一批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应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
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为最终目的
国(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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