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海运封条锁使用规范-尊龙凯时最新

一、本注意事项依运输工具进出口通关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二、海运运输业符合下列条件者,得申请使用自备货柜封条:
(一)设立一年以上,制度完善、管理严格、作业计算机化,且最近一年内未受停止一星期以上期间报关业
务处分。
(二)运输业及供其货柜进储之货柜集散站,均设置计算机及相关联机设备,并依海关有关法令规定,透过
通关网络以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办理联机通关并供海关在线上查核或打印货物舱单、进出仓及放行等资料。
(三)具备下列完善之货柜及封条管理制度:
1、封条之订制契约订有限制复制之条款。
2、货柜及其封条之管理、使用,以计算机化作业方式控管,并提供海关随时于线上查核或打印其动态状况。
(四)最近一年内所签发之运送契约文件或申报之舱口单未有虚报进口货物装船口岸、虚报运费、船舶所载
货物未列报舱口单或载货清单,且未具有货物运送契约文件或所载进口或转运货物与舱口单、载货清单、转运舱
单、运送契约文件所载不符且非属误装等情事。
(五)运输业及供其货柜进储之货柜集散站,均依海关规定以电子资料传输、登录、控管货柜卸船、装船、
出站、进站及存站等动态作业。
三、海运运输业使用自备货柜封条,应于封条上加印序号及轮船公司名称或标志,先向关税总局申请验证合
格后,再向货柜进(出)口地所属之关税局提出申请。
前项申请应就进口货柜(包括转口货柜)或出口货柜分别提出。
四、经海关核准使用自备货柜封条之海运运输业,应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重新提出申请,如原核准条件未
变更者,得以校正方式办理。
五、以自备货柜封条加封之进口货柜,应依海关规定之方式及位置固封,国外加封者应于进口舱单上载明其
号码;国内加封者应自行将封条与进口货柜配对,并制作(已加封)进口货柜清单,卸船时应由该运输业派专人
于船边或加封站负责查对柜号与封条号码是否相符或办理加封作业。国外加封之自备货柜封条如损坏、未固封、
号码与舱单所载不符者,实到货柜号码及封条号码与原申报不符者,应向海关申请以自备货柜封条或海关封条监
视加封。
出口货柜以自备货柜封条加封者,应由海运运输业自行将封条与出口货柜号码配对,依海关规定之方式及位
置固封,并制作放行货柜清单;货柜出站及装船时,应由该运输业派专人负责查对柜号与封条号码是否与货柜运
送单所载相符。自备货柜封条如有损坏、未固封、号码与货柜运送单所载不符者,应向海关申请以自备货柜封条
或海关封条监视加封。
经核准使用自备货柜封条加封之货柜,海关于必要时得随时抽核或改以海关封条加封或另加封海关封条。
六、海运运输业经核准使用自备货柜封条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停止其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期间使用自
备封条:
(一)使用未经验证合格之封条,且未事先向海关申请监视并加封。
(二)有第五点第一项或第二项情事,未申请海关监视加封。
(三)未依第二点(三)2.规定提供海关随时于线上查核或打印。
(四)运输业或供其货柜进储之货柜集散站,无正当理由停止以电子资料传输方式办理联机通关达四航次或
四日以上。
(五)运输业或供其货柜进储之货柜集散站,无正当理由停止以电子资料传输、登录、控管货柜卸船、装船、
出站、进站及存站等动态作业达四航次或四日以上。
七、海运运输业经核准使用自备货柜封条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其使用自备封条:
(一)所签发之运送契约文件或申报之舱口单有虚报进口货物装船口岸、虚报运费、船舶所载货物未列报舱
口单或载货清单且未具有货物运送契约文件或所载进口或转运货物与舱口单、载货清单、转运舱单、运送契约文
件所载不符且非属误装者。
(二)受运输工具进出口通关管理办法规定,停止一星期以上期间报关业务之处分。
(三)两年(历年)内累计十二个月受停止使用自备封条之处分。
(四)运输业或供其货柜进储之货柜集散站,终止与通关网络计算机联机。
(五)违反封条限制复制之契约。
(六)未依第四点规定之期限重新提出申请或校正。
八、海运运输业经海关取消其使用自备货柜封条者,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九、本注意事项第二点第五款实施前已核准使用自备货柜封条之海运运输业,得延后三个月实施。届期仍不
符该款规定者,海关得取消其使用自备货柜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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